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和发布工作,确保数据采集工作科学有序、高质高效完成,保证数据的权威性和一致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二条 完成教育部“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 (以下简称“国家数据平台”)数据的采集、填报、审定和报送工作。
第三条 完成学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系统”(以下简称“学校数据平台”)数据的征集和填报工作。
第四条 编制完成《河北大学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
第三章 数据采集的组织
第五条 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负责“国家数据平台”和“学校数据平台”的数据采集组织工作,主要包括:“学校数据平台”指标体系的设计、修订和完善,相关数据的采集、整理、校核、统计、分析、发布等工作。
第六条 数据采集工作,按数据归口和业务分工,分为牵头单位、协助单位和征集单位。与采集数据直接相关的数据归口部门或业务部门为相应数据的牵头单位;与采集数据相关的职能部门为相应数据的协助单位;各学院(系、部)等教学单位为相应数据的征集单位。
第七条 牵头单位、协助单位、征集单位应成立数据采集小组,小组负责人由单位主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数据采集员、录入员和审核员(由负责人兼任),同时在成员中指定一名联系人。
第八条 牵头单位的数据采集员负责本单位(或协助单位采集提交的)数据的梳理、采集、汇总和规范工作;数据录入员负责“国家数据平台”的填报、上传工作;采集小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数据采集工作,并负责数据审核工作。由本单位自行填报的数据应有支撑材料存档备查。
第九条 协助单位、征集单位数据采集小组负责本单位数据采集、汇总和规范工作,采集小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数据采集工作,并负责数据审核工作。采集数据应有支撑材料存档备查。
第四章 数据采集任务流程
第十条 9月10日前为组织部署阶段。学校根据教育部评估中心要求部署数据采集工作,统一采集规范和标准。各相关单位组织学习相关文件,理解指标内涵,把握统计口径,严格按照填报要求安排采集任务。
第十一条 9月20日前为平台采集阶段。牵头单位通过“学校数据平台”向教学单位征集数据,教学单位完成数据采集,通过负责人审核后上传至“学校数据平台”。牵头单位负责督促、指导教学单位的采集、填报工作。
第十二条 9月25日前为自行采集、填报阶段。牵头单位向协助单位发送采集表、征集数据。协助单位完成数据采集,通过负责人审核后报送牵头单位。
第十三条 9月30日前为汇总统计阶段。牵头单位对征集数据和自行填报数据进行整理、规范和汇总。
第十四条 10月10日前为填报校验阶段。牵头单位数据录入员负责完成“国家数据平台”的数据填报与校验。
第十五条 10月15日前为数据审核阶段。各牵头单位负责人审核填报数据,审核无误后完成数据提交,并填写《河北大学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质量监控表》(附件1)。
第十六条 10月16日—10月20日为审核与反馈阶段。评估中心对核心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和指标计算,将相关问题反馈到各牵头单位进行完善。
第十七条 10月21日—10月31日为总结分析阶段。经学校终审,向“国家数据平台”提交数据,编制完成《河北大学本科教学状态数据分析报告》。
第五章 数据发布与整改
第十八条 评估中心编辑、发布《河北大学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公示学校及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并通过《河北省普通高校教学质量发展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对照《河北大学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把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找出问题与差距,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数据采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一把手是数据采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采集小组成员应明确任务分工,责任到人。采集工作按要求层层负责,认真填报数据,认真审核数据,保证数据质量。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数据管理人员应做好数据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数据源部门许可,不得向校内外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数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如遇特殊情况,国家数据平台的采集时间和要求有变动时,按照有关文件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教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