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关于青年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的规定(暂行)
校教字〔2015〕1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 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精神,进一步适应高等 教育发展新常态,增强教师的实践育人能力,加快推进我校青年 教师进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着力打造一 支"双师型"素质的师资队伍,学校决定实施青年教师进企事业 单位实践进修计划。具体规定如下:
一、实践进修教师范围
2015年及以后新入职的青年教师,原则上在三年内应完成企 事业实践进修。2015年以前入职的青年教师,由各教学单位结合 自身实际,参照本《规定》出台相应规定。
二、实践进修单位范围
实践进修单位应为规范的企事业单位,能够为教师提供与任 教课程或研发工作等直接相关的工作岗位。实践进修单位的选择 应体现地理位置"就近"的原则,一般应在京津冀的企事业单位中进行。
三、实践进修内容
(一)了解本专业、本课程所涉及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管理新方法,熟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以提高专 业技能、操作水平。
(二)积极参与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培训和产品研发,寻找潜在的合作课题。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进修单位联合进行科研攻关。
(三)结合企事业单位工作实际和用人标准,不断完善教学目 标和人才培养方案。收集课程教学案例,改进教学方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与实践进修单位协商建立教学实践基地,联系落实并指导学生在进修单位的专业实习和推荐学生就业。
四、实践进修时间要求
实践进修工作每年进行一批。时间可以根据课程与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原则上分三个月、半年期或一年期进行。
五、实践进修教师选派程序
(一)二级学院负责对实践进修单位进行遴选,并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每年确立适量进修单位,报教务处备案。
(二)学校下达年度派出教师指标。
(三)教师个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教学单位在不影响 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做好教师遴选工作,有组织地分批选派 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对自愿申报的教师,优选遴选以下教师进入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
1.专业技能性课程任课教师。指课程内容具有实践操作性, 教学方法强调实践示范性,教学目标关注实践应用能力培养课程 的任课教师。
2.已获批或拟申报国家卓越人才计划、国家或省级综合试点 改革、专业认证的专业任课教师。
3.已建成或拟建校外教育实践基地对应的校内带队教师。
4.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尤其是新选聘的研究生指导教师。
5.已经与企事业单位达成课题合作意向的青年教师;对于较大合作课题,可以项目组的形式派出。
(四)各教学单位结合教学、科研、学科及专业实际,与进修单位、教师签署《河北大学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任务书》, 明确教师进修时间、应完成的实践进修任务及应取得的成果,报教务处备案。
六、实践进修考核与管理
(一)教学单位要关心教师在企事业单位的实践进修情况,做好沟通、联络、督导工作。进修教师应定期主动向所在单位汇报 自己的进修情况。
(二)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所在 单位的考勤,进修期间90%的工作日必须在企事业单位。
(三)学校不定期到进修企事业单位进行走访、检查。
(四)派出教师应按期返校工作。教学单位根据《河北大学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任务书》,对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七、实践进修政策与经费支持
(一)2015年开始,教师赴企事业单位实践进修的考核结果,将纳入教师职称评定体系。
(二)教师与进修单位合作项目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档,按校内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三)教师赴企事业实践进修费用,由学校、学院、企事业单位三方共同承担。进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参照《河北大学中青年教师国内高校进修协议书》中的相关政策执行。进修企事业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在规定的标准之内,实报实销;不统一安排住宿的,住宿费包干使用;进修教师每学期报销标准为北京地区最高不超过10000元、其它地区最高不超过8000元,具实报销,报销时须出示正规发票。在企事业的实际进修期间,学校按照每天25元的标准核发伙食补助,每学期报销两次往返路费。
(四)实践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按照教学平均工作量的标准认定相应的教学工作量,计基础分。
八、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