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本科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校教字〔2024〕1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健全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贯彻“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教学理念,进一步规范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的程序与方法,完善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定期评价机制,根据《河北大学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管理办法》(校政字〔2022〕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价活动与责任机构
第二条 各专业应有明确、公开、可衡量的毕业要求。毕业要求应符合专业自身定位、完全覆盖《认证标准》中的毕业要求,与《认证标准》中的毕业要求实质等效。
第三条 毕业要求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专业优化课程体系的指导性依据,应支撑培养目标的达成,各专业必须定期评价毕业要求的达成情况。
第四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应在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组织和实施本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工作。
第五条 学院其他部门和相关人员协助与配合评价工作开展。
第三章 评价周期与评价对象
第六条 专业毕业要求的评价周期一般为一年一次,评价对象是当年本专业已毕业的学生。一般在 7 月至 9 月开展此项工作,秋学期开始前完成专业毕业要求的达成评价。
第七条 各专业工作小组应按照《国标》《认证标准》的要求,依据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本专业各项毕业要求,建议将每项毕业要求分解为具体的、可衡量的观测点(以下称为“毕业要求观测点”)。毕业要求观测点决定了课程体系中各门课程的课程目标,课程体系中各门课程课程目标的达成支撑毕业要求达成的定量评价。
第四章 评价内容与方法
第八条 各专业工作小组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评价方式进行评价。根据实际情况,可使用支撑毕业要求观测点的课程目标达成情况、毕业生调查问卷统计分析数据、座谈会记录等,作为本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的数据支撑依据,也可以根据专业特点采取其他评价方法,但应做到科学有效。
第九条 毕业要求达成采用基于学生成绩的定量评价,首先应明确课程体系对专业毕业要求观测点的支撑矩阵,并且保证该矩阵的合理性,然后根据各门课程目标达成评价结果(数据来源于《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分析报告》)进行定量评价。定量评价的各项毕业要求的达成期望值建议设定≥0.6,即各项毕业要求的评价值大于或等于0.6即为达成。
第十条 毕业要求达成可通过调查问卷、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定性评价,依据毕业要求观测点对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发放调查问卷,调查问卷应针对每一个毕业要求观测点进行评价,按照完全达成、达成、基本达成、基本未达成和完全未达成的五级评分制进行学生自我评测,根据测评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完成毕业要求达成的定性评价过程。
第十一条 工作小组对不同方法得到的达成评价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该毕业年级的《**年度**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分析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第五章 评价结果分析与运用
第十二条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分析报告》是专业优化课程体系的指导性依据。工作小组根据该报告,从课程体系设置不足、支撑该毕业要求观测点的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较低等方面分析毕业要求观测点达成情况较低的原因,进而有针对性地优化课程体系或相关课程。
第十三条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分析报告》于当年年度12月底之前提交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师培训促进中心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学校纳入专业认证体系(工程教育认证、医学认证、药学认证、师范类认证)的各本科专业,其他专业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所有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的记录应完整、可追踪,评价记录和《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分析报告》由各教学单位存档,保存期六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师培训促进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