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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字〔2017〕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院级教学督导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0-05-06

       

为进一步强化院级教学质量的自我管理和监控功能,充分发挥院级专家在学科针对性方面的优势,形成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齐抓共管、各有侧重的良好局面,现就加强院级教学督导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科学定位院级教学督导工作的基础上,各学院(部)参照《河北大学督学工作条例(试行)》,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院级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二、各学院(部)根据学生或教师规模选聘一定数量的在职或退休骨干教师担任院级督导,校级督学原则上不兼任院级督导。学院(部)督导原则上两年一聘,名单报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备案。

三、各学院(部)结合本单位本科教学实际及学校重点工作,科学组织、合理安排各项督导工作,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持续改进机制。

(一)重点开展课堂教学督导与评价工作。院级督导对教师的理论和实验教学进行随堂听课,全面了解和评价教师的授课水平和学生的学习情况。

(二)坚持开展期初、期中和期末三段式教学检查工作。期初检查重点为开学前教学准备情况和开学第一周教学秩序,期中检查重点为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教师教案、教学日历等执行情况,期末检查重点为考风考纪。

(三)有针对性地开展实习实训、社会实践、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及课程考核等环节的专项检查与自评。

(四)定期组织教师、学生座谈会,了解师生对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院级督导应对本科教学及教学管理全过程进行动态、随机督导,做到把握状态,控制过程,反馈结果,咨询决策

五、院级督导工作应做到有计划、有重点、有总结。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督导进行教学督导工作的原始记录表等相关材料由本单位存档,作为教学单位本科教学工作考核的依据。

六、各学院(部)可根据实际统筹安排院级督导工作经费与津贴,督导工作经费与津贴可由学校划拨的绩效工资额度内列支。

七、本意见适用于本科教学。

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院级教学督导工作的实施意见》(校教字〔20105号)同时废止。

九、本意见由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