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大学听课管理办法》(校教字〔2018〕17号)文件要求,各教学单位领导、院级督导、系(室)主任和教师同行需深入课堂听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听课范围
本学期开出的所有课程。
二、每学期听课数量
(一)院级领导、系(室)主任及督导原则上听本单位开设的课程,且保证学年内被听教师覆盖率为100%,即:学年内本单位任课教师至少被听1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
1.院级领导及系(室)主任:主要负责人每两周1次,每学期不少于8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其他领导和系(室)主任每学期不少于5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
2.院级督导:具体听课数量由各单位根据质量监控工作实际统筹安排、自行确定。
(二)教师同行可听本单位开设的课程,并鼓励听其它教学单位开设的课程。教师同行听课数量每学期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课时。
三、听课内容
1.教师教学:主要包括意识形态、教学纪律、教学态度、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内容、教学效果和课堂管理等。
2.学生学习:主要包括学生出勤、课堂秩序、课堂氛围、学习效果等。
3.其他方面:主要包括教室卫生、教学基本设施以及影响教学的其他情况。
四、听课方式:登陆教务系统查询并选择课程听课。
具体查询方式:教务系统——全校课表——听课查询,可根据开课系所、教师姓名、课程姓名和上课时间等字段进行筛选、查询。
五、听课要求
1.各教学单位认真制定听课计划,落实好院级各类人员听课工作。听课工作可与教研室活动、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等工作相结合。对大学教龄未满三年的教师,各教学单位可组织安排学习性听课。
2.院级各类人员应按时、按量完成听课任务,院级领导、系(室)主任和督导填写《河北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表》(见附件1),教师同行填写《河北大学管理干部、教师同行听课记录表》(见附件2),评价表和听课记录表由各单位存档。
3.听课过程中发现涉及教风、学风、教学设施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填写并向评估中心提交《河北大学教育教学质量提案表》(见附件3),以便尽快协调学院(部)和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4.各教学单位学期末应撰写听课情况分析报告,对各类人员听课数量、内容、方式等进行总结,梳理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对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应组织督导专家进行诊断性听课,帮助其查找问题、改进教学。对教学效果优秀的教师,及时总结其经验,在本教学单位乃至全校范围内推广。
5.各教学单位请留存好院级听课计划、听课记录表、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表、听课情况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学校将组织督学对听课完成情况及材料存档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结果作为院级教学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