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办法
校教字〔2016〕1号
为提高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水平,促进“双一流”建设,实现我校“特色鲜明,国际知名”高水平综合性大学建设目标,本着“按需择优,明责定酬,学校聘任,学院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兼职教授是指我校根据工作需要授予校外人员的荣誉性学术称号。兼职教授应该承担学校一定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任务,包括相关专业领域的课程讲授、学术报告、业务咨询等。
第二条 聘任条件及范围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较高的知名度,具备履行我校教授岗位职责的水平和能力,热心支持河北大学的发展和建设,愿意且能够为我校的教学和科研服务。
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高等学校教师、科研院所学者、政府及企事业等单位的专家。在某专业领域有一定造诣和影响且确属学校工作急需,职称条件可适当放宽。
3.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
4.优先考虑两院院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级教学名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聘任程序
1.兼职教授由各教学单位推荐,填写《河北大学兼职教授聘任审批表》一式两份,明确兼职教授在聘期内的工作任务,各教学单位院长(主任)或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审核签字;不符合聘任条件但确属本单位工作急需的,须提供两名以上同行专家联名举荐信。
2.教务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交主管校长审批后生效。
3.各教学单位要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并提交教务处备案。
4.受聘人由聘任单位院长颁发聘书(聘书由学校统一标编号,加盖河北大学和校长印章)。
5.兼职教授的聘期:两年。
第四条 管理与考核
2.日常及业务管理由聘任单位具体负责。聘任单位应积极与兼职教授沟通交流,为兼职教授完成工作任务提供保障;不能履行相关职责的,所在聘任单位应及时报教务处,经主管校长批准后解除聘任关系;聘期结束,由聘任单位向教务处提交兼职教授聘期工作及考核报告。
第五条 兼职教授在聘期内承担教学、科研工作的,可按其工作量根据学校相应津贴分配办法发放酬金。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大学聘任兼职教授的规定》(校教字〔2004〕8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