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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2021学年秋学期 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的通知

2020-08-26

各相关单位:

根据《河北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现就20202021学年秋学期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2020831日—911 

1.参评教师

拟参加优秀评价与合格评价的教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提交本学期所有课程信息(含为工商学院授课课程)。

2.各教学单位

1)审核汇总参评教师信息,填写《河北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参评教师一览表》(附件1)《河北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优秀评价参评课程一览表》(附件2),911日前上报。

2)汇总整理参评合格评价的教师课程信息,作为院级评教专家的听课依据。

(二)2020914日—1231

1.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组织校级督学对参评优秀的教师听课评价,根据监控需要对其他教师开展常规评价;组织开展学生评教和教师自我评价。

2.各教学单位:组织院级专家对参评优秀与合格评价的教师听课评价,对其他教师进行常规评价;根据学校统一安排,督促教师自评,组织完成学生评教。

3.参评教师:填答学校统一发布的问卷,开展自我评价(自评时间段为:1215-1231日)。

(三)202111日—110

各教学单位:汇总参评教师院级评价成绩,上报《河北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参评教师学院评教成绩一览表》(附件3

(四)2021111日—118

1.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汇总学校评教、学院评教、学生评教和教师自评等四方评教成绩,向各教学单位反馈参加优秀评价的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成绩,同时反馈常规评价结果。

2.各教学单位:向教师反馈优秀、合格和常规评价结果。

二、相关说明与要求

(一)参评教师院级评价原则上由所在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未承担本学院课程或党政部门双肩挑人员课程教学质量的院级评价由开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教学单位按标准和比例(每学年参评优秀教师的比例不超过专任教师的15%)推荐符合资格、教学质量好的教师参评。参评名单一经上报不得更改,放弃参评者需履行相应手续。

(三)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按学年进行、分学期组织,学年末公布优秀名单。教师原则上每学年只参加一次优秀评价,如秋学期未获得优秀,经学院审核推荐可参加春学期优秀评价。

(四)校级专家根据学院上报课表随机听课。参评教师务必提供准确授课信息(实验课程的上课时间、地点等信息务必准确详细),学院认真核实信息,以保证专家依据课程信息顺利完成听课工作。如有调停课,参评教师须提前通知所在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及时告知教评教发中心。

因教师或管理人员提供课程信息不准确、未及时上报调停课表而影响评价的,取消本学期评优资格。

(五)优秀评价由学校评教、学生评教、学院评教、教师自评四部分组成,总成绩不低于90分且学校评教均值不低于90分方为优秀。合格评价由教师自评、学生评教、学院评教三部分组成,总成绩不低于60分为合格。

(六)参评教师原则上应系统讲授一门课程,如与他人共同讲授一门课程,课时量必须达到该课程课时量的三分之一(含)以上方可申报。

(七)参评教师应严格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和教师教学行为规范,教学中如有散布不法、不当言论或非抗力因素迟到、早退、擅自调停课等失范行为,或评价学年内因教学事故受到学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者,不得评为优秀或合格。

(八)参评教师授课时应按照《河北大学课堂教学管理规范》的要求备齐并携带教案、教学日历、教材等教学基本文件(未携带者,教学资料一项不得分),并认真组织课堂教学。

(九)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按照时间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纸质版经院长(主任)签字盖章后报教评教发中心(主楼618),电子版发送至5079590@hbu.edu.cn。同时留存院级评价环节的原始材料(优秀评价推荐审核材料、院级评价材料、学生评教材料等)。

如有疑问,请与教评教发中心联系。

联系人:甘恒志

联系电话:5079590 13784987846(微信同号)

                      

 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                           202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