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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教字〔2017〕56号)河北大学教学质量调查与报告发布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 2017/12/8 11:03:42  浏览次数 1166 次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深入了解学生、教师、管理人员、用人单位或社会对教学工作的意见或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本科教学工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调查的发起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编制发布《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和河北省“三项制度”(教学工作质量问卷调查、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公示和教学质量年度报告)的精神和要求,开展特定主题的教学质量调查。

    第三条 根据学校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工作的需要,针对新生适应性、教学满意度、专业满意度、学习满意度、多媒体教学质量、实验教学质量、教师教学能力、学生学习等情况,开展专题教学质量调查。

    第四条 根据教学工作和建设“五位一体”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需要,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在校生全程跟踪测评、应届毕业生跟踪测评、毕业生中长期跟踪测评和教师发展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调查的组织

    第五条 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是教学质量调查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确定调查主题、问卷编制、问卷发布、调查组织、数据回收、统计分析及报告撰写等。

    第六条 各学院(系、部)是教学质量调查工作的实施单位,成立专门小组、指定专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落实调查所需基础信息的收集和调查过程的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收集、存档制度。

    第四章 结果发布与持续改进

    第七条 调查结束后,评估中心负责数据收集、清理,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撰写调研报告。调研报告一般从学校、学院及专业三个层面,对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分类汇总,综合体现调查对象的评价、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评估中心将通过发放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形式向全校发布调研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组织报告会、座谈会的形式对报告进行解读和研讨。

    第九条 各学院(系、部)和相关部门应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对报告反映的问题进行深层次挖掘,提出实质性的改进措施和改进方案,并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中有充分体现。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调查数据管理人员应做好数据安全保密工作,不向无关人员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未经数据源部门许可,不得向校内外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数据。如因数据泄密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组织问卷调查不宜过于频繁,以免对调查对象工作、学习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干扰。一般情况下,同一个调查主体接受调查每学年不超过2次,学校组织大规模调查工作一般每学期不超过2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教学。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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