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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教字〔2017〕57号)河北大学教育教学质量提案工作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 2017/12/8 11:04:42  浏览次数 1223 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畅通教育教学质量信息渠道,建立健全闭环质量管理机制,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提案范围和内容

    第二条  全校师生均可通过提案形式反馈教育教学质量信息。

    第三条  提案内容涵盖所有与教育教学质量相关的问题,主要包括师德师风、教师教学、教学管理、学生学习和教学条件等方面,并针对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第四条  本着“一事一提”原则,提案内容应客观具体、事实清楚、及时有效,做到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

    第三章  提案程序

    第五条  提案人填写并向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提交《河北大学教育教学质量提案表》(见附件)。提案表可以书面或电子版形式提交。

    第六条  评估中心对提案内容进行汇总、核实与分类,登记后送达相关单位。

    第七条  收到提案的单位及时对提案进行处理,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后返回评估中心。

    第八条  评估中心在收到书面回复3个工作日内,将提案意见处理结果及时转告提案者本人。提案处理完毕,提案表及相关材料存档。

    第四章  提案处理要求

    第九条  评估中心应及时受理提案,对提案反映的、确实与教育教学质量相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后将提案送达责任部门,按时间要求如实将提案处理情况反馈给提案人,并对提案落实情况进行实时通报。

    第十条  提案责任部门应高度重视提案工作,遵循积极主动、实事求是、重在落实的原则,回复提案意见应态度明朗,不敷衍塞责,不推诿回避,严格按照时间要求予以落实,并建立起持续改进机制。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教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Upload/file/20171208/20171208151304144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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