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合理性与达成情况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校教字〔2024〕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健全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贯彻“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教学理念,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与达成情况评价的程序、方法与定期评价机制,根据《河北大学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管理办法》(校政字〔2022〕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价活动与责任机构
第二条 专业必须有明确、公开的培养目标。培养目标应符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总要求,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符合学校人才培养定位。
第三条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学校总体人才培养目标的具体化体现,各专业必须定期评价培养目标的合理性与达成情况。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专业成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组织和实施培养目标合理性与达成情况的评价工作。工作小组建议由系主任(或专业负责人)任组长、由专业骨干教师、外校同行专家、行业企业代表、校友代表组成。
第五条 学院其他部门和相关人员协助与配合开展评价工作。
第三章 评价周期与评价对象
第六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与达成情况评价原则上根据河北大学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的总体安排进行,每四年组织一次,各专业也可根据需要自行组织评价。
第七条 各专业工作小组应按照《国标》《认证标准》要求和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对照“新工科、新农科、新医科、新文科”建设标准,围绕知识、能力、素养三方面制定培养目标总目标,分解培养目标为具体的、可衡量的子项。培养目标应体现本专业人才培养的特色与优势,体现学生在毕业后5年左右能够达到的职业和专业成就。
第八条 培养目标合理性的评价对象是正在执行培养方案中的培养目标,培养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价对象是毕业5年左右的本科毕业生。评价与修订过程必须有行业或企业专家参与,通过评价将“学生中心、成果导向、持续改进”专业认证理念贯穿于人才培养全过程。
第四章 评价方法与内容
第九条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方法与内容:工作小组对正在执行培养方案中的培养目标面向教师、在校生/家长、校友、行业企业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发放评价调查问卷。问卷内容为培养目标总目标及其全部子项的公开程度、与学校定位、专业特色、社会需求和利益相关者的期望等内外需求的符合度,并以文字形式对培养目标合理性征求意见;建议按照完全符合、符合、基本符合、基本未符合和完全未符合五档打分,统计各项百分比;也可通过座谈会、上门走访的方式征求意见;工作小组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年度**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分析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第十条 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内容与方法:工作小组向专业毕业5年左右的毕业生、用人单位、行业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发放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调查问卷,调研各利益相关方对专业人才培养的期望和需求,问卷内容为培养目标总目标及其全部子项;建议按照完全达成、达成、基本达成、基本未达成和完全未达成五级评分制,统计各项百分比;也可通过电话、邮件、在线调查等方式对毕业5年左右的毕业生、用人单位、行业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咨询毕业生职业发展情况;也可通过第三方咨询机构调查毕业生培养目标达成情况。工作小组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年度**专业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分析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第五章 评价结果分析与运用
第十一条《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分析报告》是培养目标的修订依据,工作小组根据该报告分析正在执行版的培养目标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获得最新修订版的培养目标。
第十二条 《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分析报告》是毕业要求的修订依据,工作小组根据该报告分析正在执行版的毕业要求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获得最新修订版的毕业要求。
第十三条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分析报告》《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分析报告》于当年年底前提交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师培训促进中心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学校纳入专业认证体系(工程教育认证、医学认证、药学类、师范类认证)的各本科专业,其他专业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所有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与达成情况评价的记录应完整、可追踪,评价记录、《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分析报告》和《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分析报告》由各教学单位存档,保存期六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师培训促进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