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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大学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教研教促中心 发布:2021-06-30 阅读:452

河北大学教评教发文件

教评教发〔20211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工作,推动专业认证和一流专业建设,根据本科专业类国家质量标准和专业认证标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河北大学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北大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

2021630

 

 

河北大学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和持续改进工作,推进一流专业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工程教育认证标准》(以下简称《认证标准》)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及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及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学校纳入专业认证体系(工程教育认证、医学认证、师范类认证)的各本科专业,其他专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及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评价,以及督导检查和经验推广等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小组,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各专业实际特点的评价实施细则,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及课程目标进行评价并做好原始记录存档。 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分析报告明确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反馈给相关责任人并督促改进。

第三章 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

第六条  评价依据。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和《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以学校人才培养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为内部依据,以社会经济和行业发展需求为外部依据。

第七条  评价主体和责任人。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主体包括教师、在校生、毕业生、教学督导、管理人员、校外同行专家、企业行业专家、校友、用人单位、实习单位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体包括毕业生、企业行业专家、校友、用人单位、实习单位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学院院长为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的责任人。各专业成立由学院领导、专业负责人、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实验室主任、教学督导、管理人员、辅导员和校外专家等组成的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小组。

第八条  评价方法。 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评价遵循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内部与外部评价相结合原则,主要采取自查分析、实地调研、问卷调查、访谈座谈等评价方法。

第九条  评价周期。各专业根据评价主体差异性设置不同的评价周期。每24年形成一次培养目标合理性及达成情况评价结果分析报告,该报告于培养方案修订前完成。

第十条  评价结果与持续改进。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结果作为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培养目标达成评价结果作为专业毕业要求与课程体系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依据。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认证标准》和培养目标为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评价主体和责任人。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主体包括应届毕业生、教师、学院领导、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等利益相关者。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是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的责任人。各专业成立由学院领导、专业负责人、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实验室主任、教师、教学督导、管理人员、辅导员和校外专家等组成的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工作小组。

第十三条  评价方法。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小组对本专业所制定的毕业要求进行合理分解,一般每个毕业要求可分解为3-5项能反映毕业要求本质、可落实、可评价的指标点。根据各指标点的不同,采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开展评价。

第十四条  评价周期。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确保对每一届毕业生都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与持续改进。各专业对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结果进行分析,找出各教学环节、课程体系的弱项,发现学生能力的短板,持续改进专业教学,形成分析报告。评价结果作为课程体系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课程体系合理性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依据。课程体系合理性及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以培养方案、毕业要求和课程大纲为依据。

第十七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课程体系合理性及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体包括教师、学生、教学督导、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等利益相关者。专业负责人为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责任人,课程负责人为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该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具体实施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第十八条  评价方法。课程体系合理性及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遵循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主要采取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调查问卷、访谈座谈等评价方法。

第十九条  评价周期。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周期与培养方案的修订周期保持一致,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原则上每学期进行。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与持续改进。对所有支撑毕业要求达成的课程进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从课程视角对学生学习效果进行评价,反映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贡献是否达成,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发现课程教学短板,调整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有针对性进行改进;助力专业结合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优化课程体系、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所有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的记录应完整、可追踪,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各教学单位存档,保存期六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