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结合线上教学及督导评价工作安排,现就2021-2022学年秋学期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和时间
(一)2021年8月21日—8月25日
1.参评教师
拟参加优秀评价与合格评价的教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提交本学期所有课程信息(包括线上教学平台等信息)。
根据规定,教师近一学年所有课堂学生评价成绩不低于85分、且均值不低于90分方可参加优秀评价,由所在单位审核后推荐。2019年后入职或转入教师岗位的必须通过校本培训,方可参加教学质优秀评价。
2.各教学单位
审核汇总参评教师信息,填写《河北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参评教师一览表》(附件2)《河北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参评课程一览表》(附件3),8月25日前上报。
(二)2020年8月30日—12月3日
1.教评教发中心:组织校级督学对参评优秀与合格评价的教师进行评价,根据监控需要对其他教师进行常规评价;组织开展学生评教与教师自我评价。
2.各教学单位:组织院级专家对参评优秀与合格评价的教师进行评价,对其他教师进行常规评价;根据学校统一安排,督促教师自评,组织完成学生评教。
3.参评教师:填答学校统一发布的问卷,开展自我评价。自评时间段为学期末。
(三)2021年12月10日—12月17日
各教学单位:汇总参评教师院级评价成绩,上报《河北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参评教师学院评教成绩一览表》(附件4)。
(四)2021年12月20日—12月31日
1.教评教发中心:汇总教师自评、学生评教、督学评教和学院评教成绩,计算出参评优秀和合格教师的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总成绩并向学院反馈,同时反馈常规评价结果。
2.各教学单位:向教师反馈优秀、合格和常规评价结果。
二、相关说明
(一)参评教师院级评价原则上由所在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未承担本学院课程或党政部门双肩挑人员课程教学质量的院级评价由开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教学单位按标准和比例(每学年参评优秀教师的比例不超过专任教师的15%)推荐符合资格、教学质量好的教师参评。参评名单一经上报不得更改,放弃参评者需履行相应手续。
(三)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按学年进行、分学期组织,学年末公布优秀名单。教师原则上每学年只参加一次优秀评价,如秋学期未获得优秀,经学院审核推荐可参加春学期优秀评价。
(四)校级督学根据课表随机听课。参评教师务必提供准确信息(线上教学期间教师授课方式及平台信息及线下教学实验课程的上课时间、地点等信息务必准确无误),各教学单位认真核实信息,以保证专家依据课程信息顺利完成听课工作。如有调停课,参评教师须提前通知所在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及时告知教评教发中心。
因提供课程信息不准确、课程调停信息提交不及时、线上教学转换平台告知不及时而影响评价,造成无法完成听课任务者,取消该教师课程本学期评优资格。
(五)优秀评价总成绩计算方法:教师自评成绩×10%+学生评价均值×40%+学院评价均值×20%+学校评价均值×30%,总成绩大于等于90分且学校评价均值大于等于90分为优秀。
合格评价总成绩计算方法:教师自评成绩×10%+学生评价均值×40%+学院评价均值×20%+学校评价均值×30%,评价总成绩大于等于80分方可获得申请优秀评价的资格。
(六)参评教师原则上应系统讲授一门课程,如与他人共同讲授一门课程,课时量必须达到该课程课时量的三分之一(含)以上方可申报。
(七)参评教师应严格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和教师教学行为规范,教学中如有散布不法、不当言论或非抗力因素迟到、早退、擅自调停课等失范行为,或评价学年内因教学事故受到学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者,不得评为优秀或合格。
(八)参评教师授课时应按照《河北大学课堂教学管理规范》要求,备齐并携带教案、教学日历、教材等教学基本文件(未携带者,教学资料一项不得分),并认真组织课堂教学。
(九)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低于80分的教师,学校组织其参加新入职教师校本培训,所在教学单位对其进行重点帮扶和督导,教评教发中心负责跟踪该教师教学工作改进情况。
若连续两次评价低于80分,则停止教学一学期,学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承担授课任务。多次帮扶后仍存在问题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处理结果。
(十)本学期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估纳入线上教学及督导评价工作统筹安排,各教学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纸质版经院长(主任)签字盖章后报教评教发中心(主楼618),电子版发送至5079590@hbu.edu.cn。同时留存院级评价环节的原始材料(优秀评价推荐审核材料、院级评价材料、学生评教材料等)。
如有疑问,请与教评教发中心联系。
联系人:甘恒志
联系电话:5079590 13784987846(微信同号)
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 2021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