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文件
校政字〔2020〕41号
河北大学教学名师评选管理办法
为表彰我校师德师风好、学术造诣高、教学水平优的教师,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投身于本科教学工作,推动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健全校、省、国家教学名师评选体系,发挥教学名师的示范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学校成立教学名师评选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学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人事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等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决定教学名师评选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 学校教学名师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教学名师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教育部、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和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等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教学名师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选原则、范围和名额
第四条 校级教学名师评选遵循“严格标准、以德为先、科学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五条我校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为本科生授课、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在岗一线教师(含各教学单位的双肩挑教师)均可参评。已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称号的不再参加评选。
第六条校级教学名师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当选的校级教学名师不超过10人,其中现任处级及以上双肩挑教师占比不超过40%。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守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为人师表、师德高尚,治学严谨、业务精良,在教育领域和社会上享有较高声望,师生群众公认,无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 近五学年主讲课程(全日制本科及研究生)的平均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包含实验、实习课)不少于96学时/学年,其中每学年必须为全日制本科生主讲1门课程(不包含实验、实习课,医学专业任课教师按教学时数计算,本科教学工作量平均不少于60学时/学年,含案例教学和临床带教)。
第九条 近五学年无教学事故,原则上至少获得1次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优秀。
第十条 教学研究持续深入,对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有重要创新,课程思政教学效果、教学成果和教育质量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1. 主持完成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
2. 主持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3. 主持负责校级及以上一流本科课程、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精品课程等课程建设。
4. 主持校级及以上课程思政研究项目,或主持建有校级及以上课程思政教学研究示范中心、示范课程、优质课程。
5. 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教学研究与改革论文。
6. 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前三名),主编其他教材(第一名)。
7. 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或研究生学位论文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论文;或指导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选拔参赛的竞赛活动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提交《河北大学教学名师推荐表》。参选教师对照《河北大学教学名师评选指标》提供对应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须经相关部门认定。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组织初审后择优推荐,推荐结果在本单位内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河北大学教学名师推荐汇总表》,连同《河北大学教学名师推荐表》一并提交。
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名师评选办公室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复审。学校教学名师评审委员会根据评选指标进行评审,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名单和推荐意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河北大学教学名师”拟获奖名单,报请学校批准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当选。
第五章 待遇与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为获得“河北大学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河北大学教学名师可参加河北省教学名师遴选和推荐。
第十五条 教学名师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完成我校教师岗位职责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主动承担讲授“名师示范课”、担任新入职教师导师等教师发展工作,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河北大学教学名师申报和推荐均应实事求是,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评选或获奖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原《河北大学教学名师评选管理办法》(校教字〔2017〕3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