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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字〔2024〕15 号)河北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
来源:教评教发中心 发布:2024-09-26 阅读:251

河北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

校教字〔2024〕15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是人才培养的核心要素,课程质量直接决定人才培养质量,教师是决定课程质量的关键因素。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学评价教师课程教学质量,加快推进一流本科课程建设,不断提升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是对教师教学活动的综合评价,旨在促进教师教学能力发展和教师教学水平提高,优化学生学习体验、提升学生学习成效,实现教学相长和师生共同发展。

第三条 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师培训促进中心(以下简称“教研教促中心”)负责全校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相关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评价原则

第四条 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坚持以下原则:

(一)多元化与全面性原则。落实“三全育人”要求,评价力求主体多元化、内容多维化和方法多样化

(二)科学性与发展性原则。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评价突出思政引领、学生中心和持续改进

(三)公正性与客观性原则。严格遵循标准,规范评价流程,客观评价教师,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公正。

第三章 评价对象与主体

第五条 评价对象为参评学年承担普通本科教学任务的全体教师,评价范围包括所有本科生课程。

第六条 教师课程教学质量实施多主体评价,由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学院评价学校评价四部分组成。

(一)教师自评主体为授课教师本人

    (二)学生评价主体为修读课程的本科生。评价学生不少于修读总人数的80%,否则为无效评价。评价成绩为学生评教得分均值 

(三)学院评价主体为参评教师所在教学单位的领导、系(室)主任和督导等院级专家。评价专家不少于三人,否则为无效评价。评价成绩为专家评教得分均值

(四)学校评价主体为校级督学、校聘兼职督导等校级专家。评价专家不少于三人,否则为无效评价。评价成绩为专家评教得分均值。

第四章  评价类别

第七条 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分为水平评价和随机评价两类。其中,水平评价包括合格评价优秀评价实行百分制,成绩加权计算;随机评价由学校根据教学质量监控需要,采取专项听课、重点听课等方式组织实施,实行百分制。

第八条 合格评价:新入职教师(中级及以下职称)必须参加合格评价。

合格评价总成绩=教师自评成绩×10%+学生评价均值×40%+学院评价均值×20%+学校评价均值×30%,总成绩且学校评价均值大于等于80分为合格。

第九条 优秀评价:参评教师近一学期所有课堂学生评价成绩不低于90分,且参评的理论课课时量不少于17课时、实验课课时量不少于34课时。新入职教师首次参评优秀,须通过合格评价和取得校本培训结业证书。

优秀评价总成绩=教师自评成绩×10%+学生评价均值×40%+学院评价均值×20%+学校评价均值×30%,总成绩且学校评价均值大于等于90分为优秀。

第五章  评价课程类型与内容

第十条 评价课程类型包括理论课、实验课和体育课三线上、线下、线上线下混合三种模式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水平评价实施“课前-课中-课后”一体化评价,分别对应评价教学资料、教学过程和教学反思。随机评价只对教学过程环节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教学资料主要评价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日历和教案的质量,教学过程主要评价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课程思政、教学组织和教学效果,教学反思主要评价问题剖析与改进措施。

第六章 评价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按学年组织、分学期实施。水平评价由学校和学院共同组织实施,随机评价由学校和学院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参加水平评价的教师每学期初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按照参评条件进行审核推荐,其中优秀评价参评教师每学年推荐比例不超过本单位专任教师15%。参加随机评价的教师根据校院两级监控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教研教促中心、各教学单位根据参加水平评价教师专业分布确定校院两级专家,分别组织实施校级评价和院级评价。教研教促中心牵头组织各教学单位协助开展教师自评和学生评价。

第十六条 每学期期末,教研教促中心汇总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学院评价和学校评价四方成绩,反馈至各教学单位进行核实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优秀评价名单学年末经学校审批后发文公布,合格评价名单学期末在教研教促中心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 教师教学创新大赛、青年教师课堂教学大赛、课程思政教学竞赛获奖教师申请参加水平评价,教学资料评价合格可直接评定为申请等级,国赛、省赛、校赛三级获奖对应的有效期分别为3年、2年、1年

 第十八条 参评学年内教师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因教学事故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或有下列失范行为之一的,取消水平评价参评资格:

(一)讲授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内容;

(二)通过课堂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三)迟到、早退上课期间擅自离岗、接打手机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四)擅自调停课、私自请他人代课、改授课为学生自习。

第七章 评价结果与运用

第十九条 每学年末,教研教促中心汇总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发布《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分析报告》,督促相关部门和各教学单位持续改进。

第二十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优秀作为教师参加教学名师、教学团队、一流本科课程、学生最喜爱的教师、职称评定等申报或评选的必要条件或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低于80分,学校组织其参加新入职教师校本培训,对其教学改进情况予以重点关注,所在教学单位对其进行重点帮扶和督导连续次评价低于80分,停止其一学期教学工作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承担教学任务。累计帮扶3次低于80分,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相关部门研究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处、校团委、创新创业指导中心等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未承担本教学单位课程的教师以及党政职能部门的双肩挑人员,其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由开课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校政字〔2020〕39号)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育教学研究与教师培训促进中心负责解释。